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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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检测从业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检测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企业和人员应当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遵循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是温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第二章 检测企业自律约定

第四条 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职业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检测的法律、法规及规程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备案登记。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活动所需资源,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按规定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业务。不得采用钱物、消费回扣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不得故意压价竞争,或以低于合理标准的价格招揽、承接业务。自觉维护行业收费秩序。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

第九条  对损害行业利益发展的行为应共同抵制。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检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检测合同,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公约、损害行业利益的,参加投标企业应自觉抵制并报告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互助互信,反对诋毁、诽谤其他检测机构,倡导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恶意吸收签约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利益。

第三章  检测从业人员自律约定

第十一条  检测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在个人从事检测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不接受委托单位或被检单位的任何形式的礼品、吃、请和馈赠,廉洁守法,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保证检测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十五条 对于严格履行自律公约的企业和个人,协会将在网站上给予公布表扬和诚信评价中加分。

第十六条 企业和人员如有违反本公约的具体约定,应接受温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对违约行为给予如下处理:

(一)提醒或警告。

(二)在行业内部或向社会公开进行通报,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三)暂停在协会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四)列入企业或个人诚信记录,根据违约情节轻重在协会网站上发布3-6个月不良行为公示。

(五)责令退出行业协会。

(六)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其违约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至六款依次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一年内,违约二次及以上者,该企业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自愿暂停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一到三个月从业人员违反第十二条时,人员所在企业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自愿暂停从业三个月。结果按第十六条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做出的惩戒决定,将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同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若受惩企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协会申诉,逾期则视为同意。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为温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管部门,负责以下事宜:

(一)组织实施、解释修订自律公约。

(二)受理对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三)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的违约事件。

(四)违约行为的认定处理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接到投诉、举报及申诉,秘书处及时组织调查。

(二)秘书处核实违约事实,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温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商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各检测机构共同签订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温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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