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章程
(2024年11月7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温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名为“Wenzhou Industry Association for Testing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温州市注册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业务的企业(或分支机构)自愿组成、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守行业职业底线,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发挥协会与政府、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建设工程检测与鉴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聚集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总商会联合委员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与标准;
(二)开展理论调研,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为会员提供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沟通协调等服务;
(四)出版期刊;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 协会的活动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公开、数据准确、真实。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二)承认协会章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简介、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协会所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服务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行规行约、自律承诺等,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有更改,应书面通知协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及时更新会员名单。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协会章程、自律规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并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并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若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由热心协会工作、工作能力较强、商誉信誉度较高、有一定代表性和正面影响力的会员代表人担任。理事可连选连任。
派出代表担任理事的会员,应具有取得5年以上检测资质的业务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职能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技术攻关等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设置由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决定,职数0-3名。
协会会长因单位人事变动或离职或其他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况时,应于30日内主动辞职,由理事会选举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职至届满。因客观原因,未能主动辞职的,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原会长,并选举产生新会长,任职至届满。否则,应提前换届。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技术业务领域内有较大正面影响力;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在温州市行政区内注册,取得10年以上检测资质的理事单位派出的代表并具有相应检测工作经历和能力或取得5年以上检测资质的理事单位派出的代表并具有10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和能力;
(五)协会会长、副会长应有本协会理事或监事的任职经历;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技术业务领域内有较大正面影响力;
(三)协会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应有本协会理事或监事的任职经历;
(八)专职秘书长应符合上述(一)~(六)条,承认并认真执行本章程,热心协会工作,业内信誉度高,并具有10年以上业内检测管理经历。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受理事会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协会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四)协调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2/3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协会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人员和内设机构人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协会技术业务领域内有较大正面影响力,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技术管理经历;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换届领导小组(成立阶段为筹备组)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应有在本协会担任理事或监事的经历,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因单位人事变动或离职或其他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况时,由监事会重新选举产生监事长,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职至届满。因客观原因,监事会无法重新选举产生监事长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增选监事,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否则,应提前换届。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对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社会有关单位捐赠、资助;
(五)对开展的科研项目按规定向上级申请科研经费;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可聘用兼职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7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